事项名称:

养老服务业企业登记

办事依据: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关于本市养老服务业企业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39号)

申请条件: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设立从事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和精神需求的经营性养老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养老服务企业”)。

材料准备:

按照各类企业登记办事规程。

http://www.sgs.gov.cn/shaic/index/business_index.html?section=3

办理流程: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养老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境外投资者设立养老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进行登记。

其他须知:

(一)养老机构企业。养老机构企业是指从事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活动的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为养老机构企业的,实行专营管理。其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等,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养老机构业务”。按照“先照后证”的要求,企业持营业执照到民政部门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许可业务范围与执照经营范围表述不一致的,可持许可证件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机关应当在统一核定用语后,用括号加注许可业务内容,如“养老机构业务(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等服务)”。

(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社区养老服务企业是指从事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活动的经营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组织。登记为社区养老服务企业的,其名称行业表述可以含有“社区”字样,如“社区养老服务”“社区老年照护服务”等。经营范围核定为“为老年人提供社区托养、居家照护等社区养老服务”。

(三)综合养老服务企业。综合养老服务企业是指同时从事养老机构业务、社区养老服务等活动的养老服务机构。其名称行业表述可以更为宽泛,如“养老服务”“为老服务”“老年服务”等。经营范围核定为 “养老机构业务,为老年人提供社区托养、居家照护等社区养老服务”。涉及其他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登记。综合养老服务企业从事养老机构业务,应当单独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实行专营管理,其登记与审批的要求及流程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联系方式:

上海市各区县市场监管局

http://www.sgs.gov.cn/shaic/index/business_index.html?section=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