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
- 办事依据:
《关于提供《本市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的工作指南》的函》(沪卫计基层〔2015〕17号)
- 申请条件:
本市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根据养老机构住养老人规模和养老机构实际情况,可以设置护理院、门诊部、医务室、护理站四种类型。
- 办理流程:
(一)机构设置申请流程。养老机构设置护理院前,应按照规定,向所属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床位不满100张的护理院设置,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审批;床位在100张(含100张)以上的护理院设置,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交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养老机构设置门诊部、医务室、护理站前,应按照规定向所属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备案。
(二)执业登记办理流程。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基本诊疗科目应当符合行业、机构业务需求,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增设其它诊疗科目。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应当向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明确诊疗科目,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材料准备:
(一)机构设置申请资料(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必须加盖申请主体公章;各类原件验证后交还申请主体,复印件留存)(注: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所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各有差异,下述为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均要求提供的基本材料,实际以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要求为准)
1.设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公办养老机构或民营养老机构的投资主体)批准设置该医疗机构的文件。
2.养老机构设置护理院申请书、养老机构设置门诊部备案书、养老机构设置医务室备案书、养老机构设置护理站备案书(以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样本为准)。
3.设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证明 (《民办非企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设置医疗机构为新建或改建的,应提交相关部门对于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等文书报告。
5.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养老机构中,对于已设有医疗机构的,将在定期进行的机构校验时予以逐步过渡。
(二)执业登记资料(用A4纸打印,并按下列顺序排列,所附材料必须加盖申请主体公章;各类原件验证后交还申请主体,复印件留存)(注: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所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各有差异,下述为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均要求提供的基本材料,实际以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要求为准)
1.《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www.hs.sh.cn下载)。
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科室医护人员一览表(含科室、姓名、执业证书编码、执业范围、职称等);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5.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其他须知: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的执业定位:
(一)养老机构护理院
养老机构护理院由所属的养老机构统一管理,原则上为住养老人中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入住养老机构护理院的患者应该符合本市《护理院出入院标准》的要求,与养老机构内养老床位形成梯度衔接。
(二)养老机构门诊部
养老机构门诊部由所属的养老机构统一管理,为养老机构的住养老人提供疾病预防控制服务、诊疗服务、药事服务和护理服务。
(三)养老机构医务室
养老机构医务室由所属的养老机构统一管理,为住养老人提供老年保健,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等服务。
(四)养老机构护理站
养老机构护理院由所属的养老机构统一管理,为住养老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护理、慢性病护理、康复指导、心理护理、根据医嘱处置、消毒隔离指导、健康教育等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他医疗机构可通过签约形式与护理站建立协同服务关系,委托其开展符合执业定位的护理服务。
- 联系方式:
上海市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